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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一)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掌握本专业现代化科技管理,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大型工程技术项目、中型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重点实验检验站(室)建设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在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大、中型实验检验站(室)、承担援外(境外)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中,取得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轻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轻工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督认证、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31日止)。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者。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二、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或高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均为前3名)。

3、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八)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12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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