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
办理对象:面向个人
办理条件:
来莞工作半年以上, 且来莞前已按照国家政策在省外经评审(或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来莞后从事的工作与其所取得的职称专业一致。
所需材料:
来莞工作半年以上, 且来莞前已在省外经评审(或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
1、申请高级职称确认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1)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人事档案保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4)用作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人事档案保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6)申报表格:
①《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一式3份;
②《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1份;
③《贴资格证相片页》;
④《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1份;
(7)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
2、申请中、初级职称确认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1)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人事档案保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4)用作申报评审中、初级职称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申报表格:
①《省外来粤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一式3份;
②《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1份;
③《贴资格证相片页》;
(1)来莞工作半年以上,且来莞前已在省外或市外经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职称证书的人员;
(2)来莞工作半年以上,且来莞前已在省内市外经评审(认定)取得职称证书的人员;
(1)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通过考试取得职称的,提交人事档案保存的《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通过评审(认定)取得职称的,提交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申请高级职称确认的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保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4)用作申报评审、认定或报考职称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申报表格:
①《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确认申报表》一式3份;
②《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1份。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资料;→2、到窗口现场提交资料;→3、工作人员受理资料;→4、转入内部审核;→5、领取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进行网上申报; →2、网上预审通过;→3、按网上预审通告的意见到窗口提交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依据:
《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人发〔2011〕39号)为进一步做好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吸引各方面人才来莞发展,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证书核发……二、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三、不予确认的情况……四、办理时间……;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