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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章程

东莞市化工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东莞市化工学会;英文译名为Dong Guan Chemical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DGCES)。以下简称:“本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东莞市内从事化学、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的科技工作者及有一定数量的化工、材料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组成,致力于发展全市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科学技术事业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政府在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科学技术工作上联系企业和科技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学习实践“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东莞市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与之相关的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为我市实施科技东莞工程,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东莞理工学院机电化工大楼H栋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
    二、对我市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科技工作者和优秀科研成果;
    四、普及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经验;
    五、编辑、出版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科技书刊;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七、开展国内外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科学技术交流与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科学技术团体和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交流与交往;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维护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本学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呼声;
    九、兴办与学会宗旨相关的经济实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十、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东莞市行业技术专家库。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热爱本学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个人会员要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化工、材料、节能以及清洁生产及相关学科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或自学成才,从事本专业学科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五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化工硕士以上学位者(大专院校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可吸收为学生会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 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备一定数量化工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注册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科学技术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团体会员单位可要求本学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本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二) 维护本学会的活动,协助本学会开展有关的科学技术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两年不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荣誉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公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荣誉理事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1/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本学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个人或单位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挂靠单位和支持单位资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载明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杜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2012年7月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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