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要求,自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深圳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中的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自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深圳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通告》要求,自上述标准正式实施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