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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专利)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东莞市科技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东莞市科技(专利)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规范项目验收,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作为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

第三条  项目的验收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项目承担单位签定的项目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依据,主要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验收工作的有关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凡经批准列入市科技(专利)计划组织实施的计划制项目(报销制项目除外),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没有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市财政科技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现场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两种方式。

现场验收:指由验收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考察,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验收专家组成员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书面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八条  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当采用现场验收形式进行验收;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申请书面审核验收。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九条  项目验收必须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名,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和管理、财务专家组

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和管理、财务专家在咨询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的职责是:对验收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验收项目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验收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验收。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批准。申请延期验收的时间不能超过1年。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项目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东莞市科技(专利)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东莞市科技(专利)计划项目验收书。

(三)东莞市科技(专利)计划项目合同书和申报书。

(四)下达市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的文件。

    (五)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

(七)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专利和照片资料等。

(八)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九)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七条  对按期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对项目的目标和任务未能全部完成或由于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详而难以判断项目的完成效果,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达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期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没有得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批准同意延期的。

(六)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七)医疗卫生项目没有在经国家审批并公开刊登的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的(期刊必须有ISSNCN统一刊号)。

第十九条  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结余的市财政科技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理。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规定的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批准同意。结余的市财政科技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果。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下达《东莞市科技(专利)计划项目验收书》。

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视为“不通过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上年度有2项以上(含2项)项目到期验收而未申请验收(结题)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上年度到期验收而未申请验收(结题)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超过在研项目总数的20%且达到2项以上(含2项),2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科技(专利)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也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和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验收项目的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编造虚假事实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项目验收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专家利用验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使项目验收工作出现失误,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应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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