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市科技局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若干规定》,设立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由市财政2002年拨专项经费200万元设立,在市财政局设专户存储。以后视留学人员来莞情况,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
第三条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东莞市留学人员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改善来莞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用于来莞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安家补贴和工资外津贴;
(三)用于留学人员短期来莞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
(四)用于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的贴息;
(五)奖励在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留学人员。
第五条留学人员专项基金资助对象:
(一)择优资助获得国外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
(二)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留学人员;
(三)组织留学人员来莞工作、讲学、学术交流、参与我市建设项目的单位或部门;
(四)其它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申请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的条件:
(一)申请安家补贴者须是已在我市内落实接收单位并落户定居的留学人员(安家补贴标准参照《东莞市引进国内人才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二)申请研究项目启动经费者,其研究课题应是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
(三)申请短期来莞工作、讲学所需经费者,本人应具有留学所在国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企业、研究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研究人员;
(四)申请国际合作、学术交流、成果推广等活动经费资助者,其活动应有助于推动我市经济技术发展,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申请留学人员专项基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填报《使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附加材料,经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留学人员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市人事局对使用留学人员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于年终将本年度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报告市政府。市财政局对留学人员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有违反规定,或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以及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况,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