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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新司法解释:环境污染致一人重伤可定罪

   来源:京华时报

 

  ◎两高新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排污三吨以上即严重污染

  ◎人口集中地排污等四种情形加重处罚

  ◎单位犯罪管理者按个人犯罪定罪量刑

  昨天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www.cusdn.org.c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该解释自今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明确致一人重伤即可定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将严惩环境监管失职、单位犯罪及环境污染的共同犯罪。此外,司法解释还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及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环保部门对大气、水体、土地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可以直接作为法庭证据。

  □亮点1

  明确14种情形为严重污染

  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称,对比20067月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入罪门槛有明显的降低。从后果上看,曾经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被更改为“致使三人以上轻伤、一人以上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鉴于当前环境形势,在司法解释中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将之前的结果犯变成行为犯。也就是说,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亮点2

  致一人以上死亡可加重处罚

  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孙军工表示,《解释》第三条对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做了明确规定。与2006年解释相比,很多标准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胡云腾表示,从重情节中,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这体现了从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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