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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2013-05-20] 来源于:中国化工信息网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日前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对拟实施的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大型煤炭企业征求意见。据了解,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山东能源集团、冀中能源集团、陕西煤业集团、河南煤化集团、潞安矿业集团、兖矿集团、淮南矿业集团等10余家大型煤炭企业参加了会议。
  限制低质煤
  根据中国证券报记者得到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此次制定该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商品煤质量管理和流通秩序,提高商品煤质量,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煤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进口的企业经营活动,均适用该办法。
  暂行办法按炼焦煤、动力煤和其他煤种划分,分别制订了商品煤质量的具体标准。规定远距离运输和进口动力用商品煤应当符合的条件,即全硫分不大于1%,灰分不大于25%,发热量不小于19MJ/kg。
  暂行办法对低质煤炭的利用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灰分大于25%的商品煤应通过高效环保技术就地利用,全硫分大于3%的高硫煤优先用于装有高效脱硫及硫资源回收装置的电力和化工转化企业。商品煤利用企业应按照与设备设计用煤质量要求基本一致的原则采购和利用煤炭产品,并实现达标排放。用煤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该符合相关用煤比重,设备出厂时附带用煤质量要求。
  灰分大于25%的商品煤长距离运输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由质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停止销售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该暂行办法同时还规定了煤炭进口企业应当符合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煤炭贸易量在100万吨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进口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所等要求。
  提质量控数量
  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姜智敏表示,暂行办法的制订既对进口煤的质量实行了严格管理,同时又对国内煤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以及使用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对以后规范商品煤的质量管理和加强进口动力煤是一个很好的约束。
  据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东南亚一些国家的低质煤炭大量进入我国市场,这些煤炭进口价格相对便宜,对前几年效益低下的火电企业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低质煤的使用严重污染了我国大气环境。此次暂行办法规定,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煤炭不准进口。
  有行业分析人士认为,限制低质煤炭的进口和使用,对目前供给大于需求的煤炭市场将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低质煤炭的价格将受到进一步打压,而大量进口煤的“限入”,也将对国内供应有一定程度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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