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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通知
关于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10〕6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11月29日9:00-12月31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职称外语等级统
    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
    自负。提交材料要求见报名发证登记表中的要求。
各报考者注意阅读附件1《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规定的免考条件。
(二)交费及报名确认
     我市采取现场刷卡缴交考务费报名确认方式。
     我市“报名确认”时间:2010年12月27日—31日;
     地点: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路2号东莞市南城职业中学东门内。
     联系电话:22203889。
二、考试时间
     2011年3月26日  上午9:00—11:00。
三、语种和专业类别
     考试语种: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类别,每个专业分A、B、C三个级别;其他语种不分类别,只分A、B、C三个级别。考生可阅读附件1后选择报考级别。
四、考试方式
(一)职称外语各专业类别、级别的试题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各考生务必认真阅读试卷封二的“应试
      人员注意事项”,准确地按试卷规定的“试卷代码”填涂在答题卡相对应的位置上。
考生如未填写试卷代码,该科目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二)考生应考时,可携带一本正式出版的一般通用的公共外语词典(不得带电子词典及社会上专门为职称外
     语等级考试编写的词典)
、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五、其他
(一)考场设置
全省日语语种考试的考场均设在省直考点,考生须到广州进行考试。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考务费按每人60元收取。
(四)考试用书
     1.2011年职称外语考试用书的基本特点
    (1)职称外语各语种考试大纲未作修改,2010年版仍可继续使用。
    (2)职称外语考试用书在2010年版本的基础上做了调整和修订,新修订的英语考试用书仍分为综合、理工、卫
         生三个专业,日语、俄语考试用书不分专业。随书赠送全新改版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辅
         导光盘(CD-ROM)》,附有2010年相应语种等级考试试卷和试题分析。
(3)为维护考生权益,打击盗版,2011版外语考试用书仍采用凸印防伪,即在书的封面左下方,加贴长方形黑色凹印
     防伪标识徽印,加放暗码,在版权页上印有防伪标识说明,便于考生辨别正版书。
2.征订办法
  考生直接登陆“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进行网上订购考试用书,费用支付方式为具
  有网银功能的银行卡在线支付、银行柜台汇款、邮局汇款等。
 
附件:1.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附件1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文 件
粤人发〔2007〕120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的职称外语政策,经研究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 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 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
   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 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 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
   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 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
   名)的。
7. 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
   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三)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 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 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3. 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四)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2. 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3. 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五)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 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3. 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
         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高级资格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
         间不少于6个月)。
(六)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 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 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 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 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3. 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
         考试的。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一)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二)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一)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
      格,参加A级考试。
(二)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
      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三)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
      试。
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合格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
      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二)符合本文第二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条件,取得40分以上的,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  
      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线,概以人事部公布的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五、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等系列或专业,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另定外语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外语政策,一律不得制定相关政策,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律无效。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职称外语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
 

考试等级

A

B

C

⒈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⒉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⒈卫生系列中在县及县级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⒉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⒊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⒈卫生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注:
(一)表中“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专业人员”是指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属县或县以下管辖(不含区,但含行政区辖的
      乡镇单位)。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
      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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