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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助推绿色转型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仅适应现代企业经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需要,而且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潮流。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广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业绿色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这为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带来机遇。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我国完成“十三五”节能降耗目标、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获得广泛认知。

              

 

 

  温故知新

  互惠双赢的节能新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商业新模式,是指基于这种机制运作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和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成为一个新兴的节能产业,在达到节能减排环境社会效益的同时,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分享节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可解决企业在实施节能项目时遇到的诸如技术和方案选择、项目融资困难和管理风险等问题,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降低成本和风险,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造互惠共赢,把环保、生态等众多产业的绿色价值变成实际效益。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主要有4种基本类型:节能量保证支付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能源管理服务型。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支付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

  对策建议

  加大扶持力度 形成市场机制

  国家发改委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于1997年合作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拉开了我国引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序幕。3家示范节能服务公司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长,一期工程实施节能项目475个,二期共实施节能项目1723个,获得了较大的节能、温室气体减排以及其它环境效益。

  200312月,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业组织——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注册成立,并组建项目贷款担保实施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尚缺乏金融资信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帮助他们提高节能项目的融资能力和资信。

  “十二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迅猛发展,总产值和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不断攀升。到“十二五”末,全国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总数达到5426家,比“十一五”期末增长近6倍。“十二五”累计合同能源管理投资3710.72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24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3.1亿吨。

  我国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领域以电机系统和建筑节能为主,市场潜力巨大。但同时,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激励机制不健全。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没有形成和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激励机制,缺乏具有强制性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缺乏行业准入标准、节能效益和服务水平权威的评价标准等,易导致经营不规范和恶性竞争。

  同时,融资渠道不顺畅。由于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还处于发展阶段,大多是凭借技术优势入股组建的,普遍规模小、注册资本少、银行信贷等级低等,贷款较困难。

  另外,企业信誉和认知度较低。一方面客户不认可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担心客户能否按照合同分享节能效益。

  为推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建议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如政府采取措施拓宽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渠道,形成市场机制,减轻其资金压力。可实行贷款担保机制、国家及各省安排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给予税收优惠等。同时,敦促、鼓励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或用能大户重视和实施节能改造措施。

  规范市场,实现节能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制定针对节能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严格资质审查;建立信用档案,对其实施水平和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进行跟踪调查。另外,建立节能效果评价体系,完善效益分配机制等。

  相关链接

  BOTEMC区别在哪里?

  BOT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商业模式在节能项目中,由投资方负责节能项目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施工调试、运行管理、产权移交,同时以用能单位现行购电价格为基准电价,通过向其出售节省的能源,并在适当时期内通过项目本身所产生的收益收回投资及盈利。

  其实,在节能项目中,EMC可视为BOT模式的一种创新,因为两者的基本方式和目的一致,即通过在运营期间的收益来收回投资。区别在于,在BOT项目中,投资方完全享有项目收益,而在EMC项目中,能耗企业也可以分享到一定比例的收益,对项目的实施更有推动作用。

  他山之石

  美国:完善法律作为保障

  欧美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政府给予支持并有相应法律保障。如美国,是合同能源管理产业最发达的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支持发展,并将其作为促进节能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

  美国政府制定了“联邦政府绩效合同”法案,能源部还对政府机构进行具体的指导,制定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同时,有46个州通过了相关立法,达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又能取得节能效果的目的。立法要求州内的政府建筑必须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最长合同年限,一般各州都定为10 年,个别可长达15年,这样就为节能服务公司的有效回收期有了法律依据。美国有关法律条文中还大多规定了招投标的相关流程。

  在立法的基础上,每个州的州政府会有一个节能办公室,制订节能改造计划。“联邦政府绩效合同”法案还使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运作的项目资金回收速度加快;合同结束后,联邦政府得到全部的节能效益。

  美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成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节能投资渠道的多样性。在美国,除常规的银行贷款外,相关项目往往能得到一种称为REEP的专项基金的融资。这项基金基本来自于用户支付的电费和增容费等,基金的目的在于鼓励节能,降低峰值用电,提高电网的可靠性。

  另外,融资方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放款也是相对宽松。因为法律允许长达10年甚至以上的长期贷款,只要是有声望的节能服务公司拿出合理的能源审计报告和验证和测试计划都能成为放款的依据。

  来源:中国环境报  

 

 
 
  温故知新
  互惠双赢的节能新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商业新模式,是指基于这种机制运作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和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成为一个新兴的节能产业,在达到节能减排环境社会效益的同时,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分享节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可解决企业在实施节能项目时遇到的诸如技术和方案选择、项目融资困难和管理风险等问题,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降低成本和风险,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造互惠共赢,把环保、生态等众多产业的绿色价值变成实际效益。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主要有4种基本类型:节能量保证支付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能源管理服务型。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支付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
  对策建议
  加大扶持力度 形成市场机制
  国家发改委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于1997年合作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拉开了我国引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序幕。3家示范节能服务公司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长,一期工程实施节能项目475个,二期共实施节能项目1723个,获得了较大的节能、温室气体减排以及其它环境效益。
  2003年12月,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业组织——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注册成立,并组建项目贷款担保实施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尚缺乏金融资信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帮助他们提高节能项目的融资能力和资信。
  “十二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迅猛发展,总产值和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不断攀升。到“十二五”末,全国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总数达到5426家,比“十一五”期末增长近6倍。“十二五”累计合同能源管理投资3710.72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24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3.1亿吨。
  我国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领域以电机系统和建筑节能为主,市场潜力巨大。但同时,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激励机制不健全。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没有形成和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激励机制,缺乏具有强制性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缺乏行业准入标准、节能效益和服务水平权威的评价标准等,易导致经营不规范和恶性竞争。
  同时,融资渠道不顺畅。由于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还处于发展阶段,大多是凭借技术优势入股组建的,普遍规模小、注册资本少、银行信贷等级低等,贷款较困难。
  另外,企业信誉和认知度较低。一方面客户不认可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担心客户能否按照合同分享节能效益。
  为推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建议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如政府采取措施拓宽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渠道,形成市场机制,减轻其资金压力。可实行贷款担保机制、国家及各省安排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给予税收优惠等。同时,敦促、鼓励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或用能大户重视和实施节能改造措施。
  规范市场,实现节能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制定针对节能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严格资质审查;建立信用档案,对其实施水平和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进行跟踪调查。另外,建立节能效果评价体系,完善效益分配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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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与EMC区别在哪里?
  BOT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商业模式在节能项目中,由投资方负责节能项目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施工调试、运行管理、产权移交,同时以用能单位现行购电价格为基准电价,通过向其出售节省的能源,并在适当时期内通过项目本身所产生的收益收回投资及盈利。
  其实,在节能项目中,EMC可视为BOT模式的一种创新,因为两者的基本方式和目的一致,即通过在运营期间的收益来收回投资。区别在于,在BOT项目中,投资方完全享有项目收益,而在EMC项目中,能耗企业也可以分享到一定比例的收益,对项目的实施更有推动作用。
  他山之石
  美国:完善法律作为保障
  欧美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政府给予支持并有相应法律保障。如美国,是合同能源管理产业最发达的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支持发展,并将其作为促进节能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
  美国政府制定了“联邦政府绩效合同”法案,能源部还对政府机构进行具体的指导,制定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同时,有46个州通过了相关立法,达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又能取得节能效果的目的。立法要求州内的政府建筑必须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最长合同年限,一般各州都定为10 年,个别可长达15年,这样就为节能服务公司的有效回收期有了法律依据。美国有关法律条文中还大多规定了招投标的相关流程。
  在立法的基础上,每个州的州政府会有一个节能办公室,制订节能改造计划。“联邦政府绩效合同”法案还使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运作的项目资金回收速度加快;合同结束后,联邦政府得到全部的节能效益。
  美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成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节能投资渠道的多样性。在美国,除常规的银行贷款外,相关项目往往能得到一种称为REEP的专项基金的融资。这项基金基本来自于用户支付的电费和增容费等,基金的目的在于鼓励节能,降低峰值用电,提高电网的可靠性。
  另外,融资方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放款也是相对宽松。因为法律允许长达10年甚至以上的长期贷款,只要是有声望的节能服务公司拿出合理的能源审计报告和验证和测试计划都能成为放款的依据。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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