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境保护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加强环境违法行为
的社会监督,提高环保执法效率,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建设幸福美丽新乡,近日,河
南省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经新乡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举报环境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立环境举报奖,于12月1日实施。
《办法》对9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一是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
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已经过环评审批但建批不符、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二是
“十五小”、“新六小”生产或反弹的。三是责令企业停产治理(整顿)或被关闭取
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四是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
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五是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购买、
使用、转移、处置放射源的。六是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
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七是利用渗坑、暗管、雨水管道、槽车等方式排放工业
废水、废液,以及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永久、临时排污口或利用其他逃避监管
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八是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九是其他违反
环保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新乡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电话
(新乡市24小时环保热线12369)、网络(新乡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
和来信、来访(新乡市环保局法规信访科)进行举报。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
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的,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行政处罚(处理)情
况,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