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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当前,全国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办法。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
  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见附件1)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各地公布的重点企业名单和数量,要充分满足当地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和指标的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应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考核体系,积极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
  “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围绕火电、钢铁、有色、电镀、造纸、建材、石化、化工、制药、食品、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和“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加快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地也可以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将国家、省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
  二、抓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
  我部监督和管理全国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将逐步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公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见附件2)的要求,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并以此作为核算清洁生产形成的COD、SO2减排量各项参数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的情况报送我部。
  三、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与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与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结合。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考虑清洁生产的相关要求;限期治理企业应同时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其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作为核准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量的依据。未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要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四、规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提高审核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按照机构申请、专家评审、省级环保部门推荐、对外公示的程序确定。
  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定期评审,表彰优秀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评审内容可包括咨询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在清洁生产审核各阶段所起的作用,根据物料、水平衡和能量平衡发现企业清洁生产潜力,独立提出清洁生产方案的能力及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发现咨询机构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在两年内不得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奖惩措施
  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其清洁生产审核费用、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费用优先享受地方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
  对公布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由省级环保部门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并依法进行处罚。
  我部将组织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督导和抽查。对未按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不能及时组织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不能按时上报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的地方环保部门,将予以通报。
  附件:1.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
     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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