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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莞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规范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与科技成果,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等。
本办法所称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科技东莞”工程等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工作。镇街(园区)科技部门是本辖区市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镇街(园区)辖区内的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指导工作。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是东莞民营科技企业组成的社团组织,协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市民营科技企业服务辅导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单纯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市民营科技企业,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等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东莞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 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与专有技术归属明确,没有争议,且达到一定数量要求。
(三)企业运作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四)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 3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三年内(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无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原则上认定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八条  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的申请和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市科技局科技业务申报系统中填报《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附件材料;
(二)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形式审查通过后,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进行抽查;
(四)现场考察通过后,镇街(园区)科技部门组织审批;
(五)审批通过后,镇街(园区)科技部门下达认定通知书并抄送到市科技局备案;
(六)被认定的企业由市科技局委托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统一发放《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和铜牌。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应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申请,系统审核通过后,向所在镇街(园区)科技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科技人员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
(四)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属于特殊行业如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或者入网证等行业必备文件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迁址、转制、更名等变更时,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企业申请变更时,企业应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系统审核通过后,向所在镇街(园区)科技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申请表》
(二)原企业的《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三)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四)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镇街(园区)科技部门负责对市民营科技企业变更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进行抽查。变更审核通过的由市科技局委托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重新发放《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其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企业申请年审时,企业应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系统审核通过后,打印《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年审表》,经镇街(园区)加盖意见后,向市科技局材料受理大厅报送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年审表》
(二)原企业的《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三)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负责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年审申请初审,市科技局负责核准。年审审核通过的由市科技局委托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重新发放《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对年审不通过的市民营科技企业取消其民科企业资格,其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市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被撤销和其他原因终止时,应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新认定的、年审通过的、发生变更的和被取消资格的民营科技企业名单。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市民营科技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未按时年审,或年审不通过的。被取消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企业, 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参与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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