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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源:东莞市科技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专利)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规范科技咨询专家的行为,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科技(专利)项目评审、评估、论证、考察、调研等科技咨询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东莞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长期从事技术、科学管理、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工作,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造诣,熟悉本行业国内外发展状况。

(三)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科技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聘任程序如下:

(一)专家推荐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法。申请人进入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登录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专家人选推荐表》,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并带备原件审核)。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带备原件审核)。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4.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各类科研成果获奖证书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的证明等)。

5.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荐评意见。

(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登记后正式入选东莞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统一编号管理。

第六条  科技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化等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与充实调整。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在参加各类科技咨询活动中,专家享有的权利有:

(一)科技咨询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的知情权。

(二)咨询的对象基本情况的知情权。

(三)推荐科技咨询的方法、评价指标等。

(四)依法并按照科技咨询有关文件进行独立评估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支付的科技咨询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承担的义务有:

(一)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科技咨询,严格按照科技咨询文件要求和执行有关标准,保证咨询结果的真实性,按时完成咨询任务,提供真实、可靠的咨询意见或结论。

(二)自觉遵守咨询工作纪律,对咨询单位提供的材料和技术内容,咨询的结果及相关意见、结论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三)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解答科技咨询组织部门对咨询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四)法律、法规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采用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抽取专家应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涉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条  每次抽取所需科技咨询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科技咨询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在参与项目咨询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利用咨询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咨询提供便利条件。

(二)因故不能参加咨询工作,应及时告知咨询工作组织部门,不得自行更换。

(三)对项目的咨询结果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商业秘密,应自觉维护咨询单位的知识产权。

(四)不直接与咨询对象进行与咨询有关的联络,如需要咨询单位或个人补充材料,可向组织咨询部门提出。

(五)不得接受或索要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宴请、礼金、礼品等好处。

(六)自觉回避与咨询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公正评估评审的活动。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咨询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咨询活动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科技咨询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一的。

第五章  专家信誉档案

第十三条  为了增强科技咨询专家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建立科技咨询专家信誉档案。对专家的信誉管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方式,从严守纪律、公正评审、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信誉档案,并以此为依据对科技咨询专家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  在每次科技咨询工作完成后,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每位专家在科技咨询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原则性、咨询意见质量、工作态度和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评定,按优、中、差对专家进行信誉排序,并记录在信誉档案中。

第十五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的专家要给予表彰,对于评定为差的专家,取消今后参加科技咨询活动的资格。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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