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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高新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东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系指《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本办法仅适合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种。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生产设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项目。

第四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标准:

凡申请认定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水平和标准:

(一)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技术成熟,投产后可形成生产规模,并可在三年内实现下列预期经济指标:

1 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300万元以上;

2 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1500万元以上;

(四)项目属新建项目,其资金、人员、设备已到位,并且处于设备调试或试生产阶段;

(五)申请认定的项目投资规模达到:开发型企业: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型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的环保措施等。

第五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东莞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及申报软盘;

2.必备的附加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证明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4)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辅助的附加材料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3)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近期的查新报告;

4)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5)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6)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

7)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注明申请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局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二)市科技局常年受理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东莞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考察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依照东莞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统一评审;

(四)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给予核准。

(五)核准后颁发东莞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并将核准文件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七条 高新技术项目每年一月三十日前向市科技局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东莞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考核通过的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的手续;考核达不到《东莞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的,取消其高新技术项目的资格。

第八条 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若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东莞市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申请书(下载填写用)

(市科技局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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