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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问题解答

    (讨论修改稿3

 

一、申报评审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分离,在哪里申报职称?

答:按照现行职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应把握以下两点:

⑴在专业技术人员现工作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所在地申报职称;

⑵按申报地人事职改部门要求,需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申报人通过具有人事代理服务职能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提供。

2.申报人持后续学历申报评审中级职称,是否进行学历鉴定?

答:持后续学历申报中级职称,按现行省、地市人事职改部门规定执行;无法由人事档案核实的有疑问的学历,需要进行验证的,可以要求申报人提供学历鉴定。

3.申报人持广东省初、中级职称证书跨市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是否要求发证地人社部门进行职称信息核实?

答:根据我省职称政策规定,全省21个地市人社部门所颁发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申报人跨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地人事职改部门认为确需核实其原职称信息的,原职称证书颁发地人事职改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支持,提供方便,并不得收取费用。

4. 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不一致也不相近,申报职称如何把握?

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学历、资历条件的要求,申报职称原则上应坚持具有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做法;对于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不一致或不相近申报职称,应按国家规定的不具备学历的有关精神进行处理,目前,暂按各地市及评委会现行做法办理;下步拟在修订各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时予以统筹研究。

5.关于申报评审与全国开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称问题

答:对于全国开考专业的职称评审问题,在评委会及学科组设置时已予以考虑;对国家开考的专业,目前我省还未实施开考的专业仍按现行做法办理,待全省统一推行考试时按新规定办理。

6.关于转岗评审的问题

1)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后,因变换工作岗位导致需要转换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是否要先转到另一系列相同级别后才能晋升职称?

答:国家对从业及执业资格有要求的,则应转为另一系列(专业)相同级别后再晋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2)转岗申报职称对资历要求,是按照粤人发2003178号文在学历、资历方面调整后所规定年限上的要求,还是要按所申报的实际专业技术系列的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衡量?

 答:原则上按照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要求办理,转系列后还应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申报。

7.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问题

答:不开口子,严格按照《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文)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一个人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的资格,必须是要有同时在两个系列的岗位上工作,都有业绩成果,符合两个系列的资格条件提交不同的申报材料;对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应符合申报两个系列的规定要求,才可申报两个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比如,医学院校从事临床医学教学的教师,又同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有不同的业绩,符合资格条件的要求,则可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8.关于公务员参加申报评审职称的问题

答:不开口子,仍然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和粤人发200719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后若政策另有新规定的,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9.关于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材料审核及主管部门盖章问题

答:对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及主管部门盖章问题,应按《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职改[1998]17号)文件规定精神办理。

10.通过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职称如何把握?

答: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了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⑴提交的业绩材料必须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

⑵必须是回国后首次申报职称。对回国后已申报评审(含通过其他途径)的,无论是否取得资格,不得再通过该绿色通道进行申报;

⑶对从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来粤工作的,可参照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精神办理;

⑷对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有职业资格要求的,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二、外语条件

11.关于免考条件中的获奖排名问题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规定“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没有明确排名要求,建议凡涉及此类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排名要求。

答:在政策规定未调整前,按文件规定办理。

    12、怎么界定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免考职称外语?

答: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规定和省有关精神、意见执行。

三、计算机条件

13.关于计算机免考条件界定问题

答: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考范围的界定请按照以下文件规定执行:

⑴《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

⑵《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⑶《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14.关于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增加计算机条件的要求

答:根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规定,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职称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在政策未调整前,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继续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15.关于调整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的免考年龄条件问题

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免考的政策倾斜在年龄上的要求都是1960年(含)以前出生。建议统一调整为“年满50周岁以上”(计算时间为申报当年831日)。

答:仍按照粤人社发〔2010176号文、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

16.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完成多少学时,申报职称对继续教育有何具体要求?

答: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学习任务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学习培训任务后,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学时,待学时通过审核认定并满足年度学习任务要求,即可生成打印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⑵接受继续教育的方式灵活多样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方式灵活多样,不是唯一的。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开展相关实践活动,以及接受远程教育都属于继续教育的方式,均视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此外,参加科研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均可以按规定计算或折算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兼顾职业发展需要,选择合适的继续教育方式。

⑶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内容的确定

公需科目学习培训内容。每年年初,省人社厅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全省发布当年度的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确定学习内容、学习任务和形式等。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人社部门举办的,或各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或开通的远程教育平台进行学习。

专业科目学习培训内容。每年,省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本行业最新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确定各行业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学习任务和形式以及培训机构等,学习任务一般为1430学时不等,由省人社厅统一向全省备案发布。今年,已有32个行业发布了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其中,林业、广播影视、海洋渔业、冶金等行业采用远程继续教育方式开展专业科目培训,并委托某些远程学习平台制作专业科目课件,经其审核同意后上线。目前,远程学习平台上线的所有专业科目课件都是经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审核通过的。

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内容十分广泛,方式更加灵活。

⑷参加职称评审对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和我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要求,从2010年起,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由“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生成的统一的年度继续教育证书,申报当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可不作硬性要求提供,并在申报评审材料中相应位置填写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及评委会等按要求应审核其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

五、关于论文条件

17. 对申报职称论文条件的要求应如何把握?

答:1. 原则上应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规定执行;

2. 论文所发表的“专业刊物”是指与所申报专业类别相一致或相近的正式学术刊物,在与所申报专业类别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刊物及综合性刊物专栏上发表的论文仅供参考,不能计算作为有效的论文篇数。

3.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中对论文还有其他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考核认定

18.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是否要有从业、执业资格条件的要求?

答:国家法律、法规对某些专业行业明确规定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在办理认定职称时应具备相应的从业或执业资格后方可申请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没有要求的在申请考核认定前可以不提供,按照考核认定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例如:律师、公证员、会计、教师等专业都有明确规定,有职业准入要求。

19.关于国家开考专业的是否可以考核认定中级资格?

答: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中规定了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对属于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也不可进行认定;对从业资格类专业的可以通过认定或考试取得,采用何种方式取得,在该专业的从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中对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关于省外来粤确认

20、人事档案不在我省的流动人员是否可以申报晋升职称?

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规定了人事档案在我省的省外来粤人员确认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条件、确认程序、确认材料等事项,并明确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请照此办理。

对人事档案不在我省的流动人员申报晋升职称问题,考虑到行业需要、用人单位实际以及提高引进人才吸引力,暂可允许人事档案不在我省的流动人员申报评审职称,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1.符合《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确认条件、确认程序、确认材料”等相关内容和规定(如在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承担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聘用合同、缴交社保等);

2.申报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

3.通过以考代评方式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省外(符合事权层级的政府人社部门)实行以考代评的政策文件、考试报名表;

4.申报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5.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时获得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证明材料。

八、其他

21.关于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的建议

建议全省统一挑选一至两个工程类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尽可能降低评审中的人为因素,探索新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

答:省厅历来鼓励和支持各地市及评委会在职称评价方式方法上的创新工作:目前,广州市实现局域网报送申报材料及网上在线评审;高级会计师评审、深圳市的工程系列评审实行考、评结合;卫生高级资格评审还实行考、评、辩结合;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进行结构量化评审;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评委会的14个专业评审组、中学正高、高校正高和图书系列推行了面试答辩,广州、深圳两市的37个高级评审委员会以及卫生高级评委会也都全部实行了面试答辩,上述评价方式方法的创新改革均取得了明显成效,保证了评审质量

下一步省厅将根据国家关于职称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职称评价体制及创新评价方式上进行改革,结合国家工程系列职称改革部署要求,在某些系列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逐步推开,届时请各地市及各评委会给予支持和配合,也希望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主动探索、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省厅将在政策层面、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2.关于防范弄虚作假行为,维护职称评审公正性的建议

建议加大处罚力度,严肃处理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答:前几年,省厅曾对评审中出现的严重弄虚作假进行过全省通报批评。职称申报的诚信问题,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对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的申报人,省厅在每年的高级资格核准过程中,都有几十人撤销了其经评委会通过的资格,严重的还加处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资格的处理。今年还将对个别严重的造假行为进行全省通报批评,通过这种形式打击违反职称政策和纪律行为,以维护职称政策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

23.关于适当提高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建议

随着物价的日益上涨,现行的职称评审收费仍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的话,好些评委会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

答:据了解,现在广东省的评审费在全国已算名列前茅,不适宜再提高评审费。目前,应按照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努力争取评审费返回时效和比例。各地、各相关部门在设立有关专业评委会时要考虑评审量的问题。

24.关于发放空白证书的问题

根据《关于领取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19号)精神,建议每半年预发一批证书, 二、三个月再一起上报数据。

答:仍按省现行规定办。

25. 关于加强全省职称工作指导、联系,学习交流的建议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近年队伍人员交流大,新人多,对此,建议:迫切需要省厅能抽时间派员到地市对职称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每季度组织地市分片举行工作交流会议,加强各地市横向学习交流;建立省市职称工作信息交流平台,建议创建QQ工作群;建议省厅组团考察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特别是新加坡、香港等参考性较强的国家和地区,加强我省职称与国际认证制度的对接。

答:省厅下半年将尽可能多的到各地市进行业务指导;多组织各地市专技口进行多种形式的互动学习交流及业务培训活动;同意建立全省职称工作Q群;必要时可组织职称工作部门分期分批赴境外学习考察。努力建立起一种积极和谐、创新干事的职称工作氛围,尽力为全省职称工作部门提供可靠保障和高效服务。

 

                  

 

 20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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