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中国化工信息网
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称从2013年1月1日起,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进行征税,将征缴范围扩大至除沥青以外的所有液体石油产品。市场分析认为,新税收政策将大幅降低炼油企业的避税空间,涉税金额近百亿元。而下一步,有关部门很可能对涉煤类液体物资如煤制油、煤制甲醇等液体能源项目陆续加强涉税监管力度。
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中称,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相应分类征收消费税。
此前,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等液体产品在国税局征税的征收范围内。其中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而在本次调整之后,或将甲基叔丁基醚(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将按照1元/升的税额进行征收。
此举意味着但凡涉及液体石油的物资,将集体被纳入征税科目。不仅如此,国家税务总局还称,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相应规定,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对于非生产企业来说,如果提供不了已缴消费税的发票证明,就需要按生产行为作为征税对象。从新政的实施办法上看,消费税扩大到液态石油化工产品,也使征收对象从炼厂拓展到下游企业。
实际上,之所以出台这一政策,根本目的是在于打击一些炼油企业的逃税、避税行为。
据了解,2008年中国实施燃油税费改革,石油类产品的消费税征收集中在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等6大产品,但为了鼓励国内乙烯、芳烃行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实行退(免)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正因如此,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变换名称,通过变为化工产品的名称对外销售,从而逃避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
此前,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变换名称,通过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从而逃避交税。不过,消费税扩大到业态石油化工产品,征收对象也从炼厂拓展到下游企业,这将对一些地方炼厂的利润产生影响。与此同时,本次税收新政将对油品销售流通市场掀起新的波澜,特别是调和油市场或将出现极大萎缩。例如,把一个密度为0.66轻油的销售票开成芳烃票,每吨交消费税就要少交1000/0.66*1=1515元。所以,在新政实施后,这些企业的避税空间将大幅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