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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一不管”——中国需要什么样的能源部

[近十年来我国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进展缓慢,竞争性能源市场始终难以建立,导致严重的政府失灵
  
建议成立能源部,内设能源监管局,其职能定位是负责适应市场经济的能源管理方式与手段 ]
  在我国,能源管理机构改革是历届政府机构改革的焦点之一。能源管理机构改革的核心是要理顺能源管理职能,1988年能源部实践之所以失败,近年来能源部之所以迟迟未能成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厘清能源管理的职能,或者说没有研究清楚成立能源部到底要干什么。我们认为,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如果成立能源部,应该做到'三管一不管',否则新机构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一管公共服务。即由政府做那些企业所不愿意或无法做到的事务,弥补市场失灵,主要包括:信息统计与分析、基础科技研发、战略性储备、核事故的应急处理、国际合作等。在我国当前,统计、信息、分析、研究、科技、储备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明显不足。
  以基础信息为例,当前大量的能源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由各行业协会和大型国有企业承担,而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专门负责统计分析的人员仅有少数的几个人。相对于拥有数百员工、年度预算经费上亿美元的美国能源信息署,我国能源基础信息的薄弱性不言而喻。政府主管部门对能源基础信息掌握不到位、不准确,信息失真容易导致政策偏差。因此,迫切需要加强能源公共服务。
  二管政策引导。主要通过制定并组织实施税收和补贴政策,引导企业行为,矫正市场失灵,比如通过税收促进节能环保、通过补贴促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等。我国当前能源政策执行职能分散到十多个部门,另外,大型国有能源企业也承担部分政策性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能源发展方向。能源政策职能的分散导致政出多门、职能重叠、相互掣肘,各部门各自为政,具有很深的部门利益烙印,在能源布局、能源节约、电网建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油气资源开发、能源与环境、能源体制等重大问题上未能形成统一认识和政策框架,难以形成并实施基于国家整体利益、服务国家大局的能源发展战略。
  我国现行能源管理体制虽然在保障供应方面做出积极贡献,但实际上已经落后于美国、欧盟和俄罗斯等大国的能源战略和能源管理,蕴藏着较大的问题与风险。因此,迫切需要专设能源部加强能源管理,服务国家战略大局,适应国际潮流和未来经济社会低碳、清洁发展的要求,加强公共服务和政策引导,构建安全、高效、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
  三管监管约束。主要通过制定规则并监督企业执行的方式约束企业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矫正市场失灵。在当前我国能源市场,监管严重不足,造成诸多乱象。例如,当前的价格与投资管理更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审批,而不是基于明确规则的现代监管,对电网公司和三大石油公司的内部成本缺乏监管,难以合理定价。针对监管严重不足的问题,加强能源监管是完善我国能源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监管职能的配置也存在两种基本模式:一是设立专业的能源监管机构,政监分离;二是内设于能源政策主管部门,政监合一。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前者是主流模式。但在我国当前,建议采用政监合一、内部独立的机构设置模式,即在能源部内设能源监管局。
  理由一是考虑体制现状,我国当期的能源监管职能尚不完整,政监合一有利于精简机构。在我国,能源市场化改革需要一个过程,发改委的价格与投资审批仍将发挥作用,短期内难以纳入真正意义上的监管范畴。在监管职能不健全的条件下,没有必要单独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电监会十年的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本着精简机构的原则,建议把公共服务、政策引导和部分监督职能都集中到一个部门。
  理由二是国际上监管职能作用范围有扩大趋势,政监合一有其合理性。监管机构在促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需求侧管理、技术进步、资源节约和普遍服务、服务国家战略大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监管机构与政策职能机构在管理手段上不同,但在政策目标上的差异已经不再'泾渭分明'。既然具有相同的政策目标,监管职能与其他政策职能的统一就具有其合理性,有利于保障能源政策的统一性。
  不管价格与投资的行政审批。当前我国能源领域正处市场化转型时期,能源市场化尚未完全实现,有些行政手段(如价格、投资审批等)仍将发挥一定作用。把适用于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手段与适用于市场经济的管理手段(公共服务、政策引导、监管约束)都放在同一个部门,容易导致管理方式的错位运用,用行政和计划的办法管理市场经济(比如对竞争性领域的价格、项目审批),或者用市场的办法管理计划经济(比如对垄断性企业的成本监管不到位),容易导致管理部门过度依赖行政审批权力的行使,而忽视公共服务与政策引导,忽视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近十年来我国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进展缓慢,竞争性能源市场始终难以建立,导致严重的政府失灵:煤电矛盾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煤荒、电荒、油荒、气荒时有发生;盲目建设、无序发展、重复投资与投资不足并存;能源投资与需求不相协调,电源投资与电网建设不相匹配;历次价格调整饱受社会诟病和舆论压力;等等。如果只是成立一个新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经济管理方式与行政干预手段仍然混在一起,难以改变管理方式、厘清管理职能,难以改变重点依靠行政干预管理能源而忽视公共服务与政策引导的格局。
  况且,从行政协调角度看,发改委的协调力度和手段都会强于独立的能源部,如果只是把现有能源管理职能从发改委原封不动地独立出来,其管理效果估计也难以超越现状。因此,如果成立能源部,建议将其职能定位在负责与市场经济管理方式相适应的管理职能上,而行政审批仍保留在发改委统一协调。
  综上,建议成立能源部,内设能源监管局,其职能定位是负责适应市场经济的能源管理方式与手段,主要包括公共服务、政策引导和监管约束三大类,而把行政干预等职能保留在发改委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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